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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3号(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2017-02-28 08:31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4年1月7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评议,2016年12月30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0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章程

 

 言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溯源于1953年创办的原交通运输部所属的长航干部学校,先后更名为长江航运学校、长航党校、武汉交通政治管理干部学院。1991年6月,武汉交通政治管理干部学院与长江航运职工大学合并,成立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担负全国交通管理干部培训任务。2000年,由交通部划转湖北省教育厅管理。2003年4月,与国家级重点中专武汉水运工业学校合并,成立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学校以办社会满意的大学为宗旨,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内涵建设与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致力于建设行业领先、国内一流的高职院校。

 

笫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动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简称武交院。英文名称为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6号。

第四条 学校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直属湖北省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的校训为“自强不息,明志高远”。校歌是《交院之歌》。校徽由圆形火车概念图形、学校中英文名称及英文字母“w”组成。校旗图案由校徽和中文校名组成,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第九条 学校立足交通,面向湖北,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学生与学员

第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院(部)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外出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毕业条件、职业资格条件后的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和享受国家及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十)宪法、法律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采取多项措施、开辟多种渠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一)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积极引导和有效管理。

(三)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四)学校支持学生会、团委、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生社团须在宪法、法律、校纪校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生工作处和团委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学员是按照规定在学校学习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引导教职工履行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以“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两级管理”为原则,以“师德高尚、业务精通、专业发展”为目标,强化教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按工作需要和学校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处理、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和核心价值。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教书育人的工作任务。

(三)依法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法制、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

聘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行“学习型校园”建设,引导和支持教职工立足岗位,加强学习,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提高岗位工作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奖惩以及续订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以岗定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稳步提高和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及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二节   学术与教学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二级学院、部、中心,实施两级管理体制。为有利于理顺校、院管理渠道,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中间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承担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和教学中心,享有与二级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是集体研究和审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对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部、中心)重要事项。支持本院(部、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党小组开展工作。

(四)落实校园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措施。

(五)建设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创业教育。

(六)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货款、勤工助学等工作。

(七)做好本院(部、中心)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本院(部、中心)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行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二)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教研室设置或调整方案和专业招生意见。

(三)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教学改革。

(五)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六)组织建设实训中心和实习基地。

(七)培育技术与教学研究团队,引导团队和教师个人围绕学院工作开展技术和教育教学研究。

(八)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十)组织实施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院(部、中心)成立二级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理事会,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依据各自规则(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要定期向学校和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对二级学院(部、中心)实施监督调控、目标管理和评估考核。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基本职责与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的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岗位聘用(任)、考核、奖惩、绩效工资分配及相关福利分配等人事管理办法。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医疗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五)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五十条学校工会是委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工科类专业为主体,交通类专业为特色,其它类专业协调发展。根据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校主导、院(部)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专业建设体制,共同推进专业建设。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专业调整由二级学院调研论证,提出书面申请及调研报告,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服务行业的办学优势,坚持服务交通行业、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以“立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发展学生的道德、人文、身心、创新、创业素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文化、体育、心理健康、军事理论、创新创业等基础课程建设,准确定位课程目标、选择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成效,发挥基础课程在完善学生人格面貌、提升学生持续发展能力的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开设哲学、社会、艺术、历史和自然科学等领域选修课程,构建选修课程体系,建设专兼结合教师队伍,丰富教学管理制度,打造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选修课程教学平台。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逐步建立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方向、自主学习、自主管理的学习模式。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

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第六十二条 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督导管理体系,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合理使用和管理办学资金。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经营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强化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建立规范的预算调整审批制度,杜绝教育经费被滥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推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规范、有效。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并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体系及机构,为办学活动及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及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

第六章  学校与举办者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举办者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任免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六条学校根据专业特点,积极寻求与企业、行业协会合作,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发展员工素质,推动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第七十七条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校友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联谊、交流、合作、发展。

第七十九条 校友会按照校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其业务范围有:

(一)协助母校及其下属实体开展招生、远程教育、科技专项培训、经济技术合作以及书刊教材和产品的销售。

(二)依托母校,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培训及工程咨询和服务活动。

(三)联络国内外校友,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四)创办经济实体,促进技术向生产力转化。

(五)组织母校与会员以及会员之间的交流和互助。

第八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会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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